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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》

 

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

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,推

进污水“全收集、全处理”和达标排放,改善城镇水环境质

量,依据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》《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》

(国发〔2015〕17 号)等有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城市和县城(以下简称城镇)污

水处理设施建设、运行和管理工作考核。

第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对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城 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。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 管部门(以下简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)负责本行政区域城镇 污水处理工作考核。

第四条 考核采取日常监管、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 合的方式。

第五条 考核指标主要为城镇污水处理效能、主要污染 物削减效率、污泥处置、监督管理、进步鼓励 5 方面指标。 考核结果采用百分制记分,并按季度进行通报。

第六条 按照各省(区、市)所在的降雨分区分别进行考 核,具体考核方法见《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评分细则》(详

见附件)。

第七条 对城镇污水处理效能、主要污染物削减效率、污 泥处置、监督管理 4 方面考核指标进行评分排名,与上一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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度同期同口径相比,总分、排名有进步的予以鼓励。 第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于每年 5 月底前,对上一年度

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。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 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于每年 1 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城镇污水 处理工作自查报告并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。自查内容除考核 指标外,还应包括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编制和执行情 况、城镇污水处理合同执行情况、监管制度落实、污水处理 收费、污水处理水质监测、重大安全事故等情况。

第九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发现瞒报、谎报和造假的,取消 考核成绩,并予以通报批评,对有关单位和人员依法依纪追 究责任。

第十条 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。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,原《城镇污水处理

工作考核暂行办法》(建城函〔2010〕166 号)同时废止。

附件: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评分细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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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件

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评分细则

一、考核总分计算

考核指标包括:城镇污水处理效能、主要污染物削减效率、污 泥处置、监督管理、进步鼓励 5 方面。考核采用百分制,考核总分 为各项考核指标分值之和。

二、考核指标分值计算

(一)城镇污水处理效能(30 分)

1.污水处理率(15 分)

城镇污水处理率得分 = Q + Q × 15


Q

其中:

Q1:指统计区域内城镇污水厂处理总量;

Q2:指统计区域内其他设施污水处理量,按《中国城市建设统 计年鉴》中其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量的 80%进行计算;

Q:指上一年度同期城镇污水排放总量,按《中国城市建设统

计年鉴》统计数据计算。

考虑到污水处理率统计的复杂性,可根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率

的实际情况,对本项指标最高得分作适当调整。本项得分超过 15 分

时,按 15 分计。

2.污染物收集效能(15 分)

污染物收集效能得分

= (A × 0.2 + B × 0.5 + C × 0.1 + D × 0.1 + E × 0.1) × 15

其中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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